随着网络的快速的发展,在网络上散布信息的成本也是越来越低了!我们可以在网络上没有负担的发布信息,同时带来的还有低成本的谣言传播,那么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什么样的处罚?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想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网络公关有什么样的做用?
一、媒体公关
它具体指的是企业通过媒体这一平台发布消息,传播有利于自己发展、产品销售、品牌塑造的企业信息,让民众更加了解自己,相信自己的产品。媒体有利也有弊,所以做好媒体公关是非常重要的,让媒体成为你的朋友,协助自己进行品牌宣传,长足发展。
二、侵权攻击信息的应对
网络上随时都可能出现关于企业的侵权攻击消息,可能是来自同行的恶意竞争,也可能来自个别消费者的恶意投诉,甚至是某些网友的恶作剧等,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应对不好,常常容易引发大的品牌危机。
三、舆情监控功能
利用先进的舆情监控系统对网络的实时舆情信息进行监控处理,可以专门的为企业提供品牌监控、领导检测、产品检测、竞争对手检测等监控服务,同时还可以根据一些民生问题提供热点事件监控、动态走向监控等。利用高效及时的预警技术,在第一时间及时的监控信息,传达给客户,及时处理解决。
四、公关策划功能
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再结合当下的网络状况、现有条件,进行具体的公关活动策划工作,为客户的目标提供最佳的公关行动方案。良心哥网络公关公司可以提供专业的策划顾问,为客户解决问题,同时排忧解惑,在面对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发布公众易于接受的信息;如何高效传播;如何完善公关工作体系制度等。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我们今天的主题,网络公关散布谣言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一、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类型及定性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认定(《解释》第一条):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解释》第二条):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注: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类型二,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类型三,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
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
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一个道理,本本分分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别想那些花里胡哨的,不然等待你的就是法律的治裁!以上就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文章,如果有什么不懂的也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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